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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4篇【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09 10:25: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4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4篇【精选推荐】

在办理事务和工作生活中,起诉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那么拟定起诉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4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一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______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_______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_______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______个月工资______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_____个月;

工作内容为工程师;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______元,支付方式:年薪中______%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_____元,按______个月发放,第______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_元,年薪中的_____%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______元,在财年度发放;

《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

且自______年______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_____元交通及误餐补助,_____元的电脑补助);

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_____年___月_____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二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电话180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xx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xx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xx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xx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三

当事人: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贺顺明。

胡,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长,住址:xx省邵东县。

杨,男,x年x月出生,药业总经理(时为药业实际控制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xx市。

王,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xx市。

韩,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方,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方,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xx省常德市。

张,女,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独立董事,住址:xx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药业、胡、杨、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应药业、胡、杨、徐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王、徐、韩、方、方、张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x年x月,药业总经理杨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深圳股权转让事项。徐于x年x月x日将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徐、杨某某、方、方、韩、张、郑某某、徐某某共九位董事,抄送给杨,并通知所有董事于x年x月xx日:前将表决票和董事会决议传真或扫描发给徐,邮件内容包括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评估报告。到投票截止时间,徐收到胡、徐、韩、张、方五位董事同意表决票,出席董事和投票董事均过半。

x年xx月,根据杨安排,徐通知胡、徐、韩、方、张、罗某某六名董事到钱塘公证处签署《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同意将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梁某某”。xx市钱塘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上述六名董事签名均为本人签名。

x年xx月xx日,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带着药业公章与胡一起在深圳公证处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相关《公证书》。x年x月xx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药业将持有的深圳%股权转让给梁某某。x年x月xx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核发相关证照。x年x月xx日,药业副总经理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深圳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于x月xx日回后向杨作了汇报。x年x月xx日,根据上交所监管要求,药业发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披露药业转让深圳股权事项。

上述深圳股权转让事项,药业在x年x月xx日之前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x年x月xx日公告的x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

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公司董事长胡、公司总经理杨,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是深圳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徐、韩、方、方、张是深圳股权转让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王在x年xx月参与了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事。药业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王是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x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x年药业子公司黄山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代理加工确认销售收入。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xx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

针对药用薄荷脑的委托加工,国家规定委托方必须有薄荷相关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由于有些委托方没有GMP认证,所以黄山薄荷在形式上把相关薄荷加工业务做成正常的购销(实质是委托加工业务)。上述代理加工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主要通过与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对冲实现,没有资金的往来,实际收取的收入为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加工费用(薄荷脑粉x.x元(含税)/公斤)。

黄山薄荷在与安徽某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香料)等委托加工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薄荷产品购销合同》,且委托加工原材料和成品收取和发出均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从形式上看,黄山薄荷与安徽香料等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上述业务的性质实质仍属于代理加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取的代理加工费应确认为收入,发给委托方的货物不能按货物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能按货物价值计入原材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虚增销售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二)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xx万元

x年xx月,药业将“其他应付款-预提医药费用”科目中以前年度留存部分。xx万元转入到“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科目,用于处理x年末的存货损失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共。xx万元,其中,x年xx月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库存商品。xx万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xx万元,调整存货x.x万元),xx月x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应收账款。xx万元。

药业用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业务费冲抵存货和坏账损失,不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会计处理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xx万元,且少确认当期损失。xx万元,导致虚增x年度利润。xx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x%。

x年年度报告中,药业负责人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药业x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胡、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有关公告、相关单据和凭证、工商登记资料、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药业、胡、杨提出: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未予披露主要是原公司董秘徐责任,药业、胡、杨均是这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药业认为黄山薄荷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药业用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虽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影响实际结果,不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的情况。药业还提出,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行政处罚明显过重。胡、杨提出,药业所涉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在不具备相关专业能情况下,在未予提示情况下不可能发现问题,其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我局认为,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采纳对其处罚幅度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调整。本人非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等不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胡、杨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徐提出:关于深圳股权转让从始至终一直没有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x年xx月xx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此后的股权变更手续,其并不知情无法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要在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和指示下开展工作,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徐作为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提出:其没有实质性参与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在x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徐关于深圳股权转让的事宜及是否需要信息披露的问题,徐都没有具体答复,相关事项未予披露是徐行为所致。药业在x年年度报告账务处理方面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所有财务核算工作都是严格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本人尽到了会计主管人员应有的职责,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方提出:信息披露问题是由公司决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该履职,不能把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责任让董事来承担。方、韩、徐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执行,是董事会秘书应尽的职责,作为外部董事,没有参与药业的具体管理,只是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议,无需关注信息披露的问题,更没有承担过错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是现在没有采取监管措施而直接按照证券法处罚,认为处罚过重、处罚标准失当,希望修改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公司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所有董事包括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都要勤勉尽责地履行,不能以自己不负责或外部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对于信息披露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置程序。故对方、方、韩、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提出:深圳股权转让披露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其作为独立董事,就股权转让事项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张曾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其履职程度高于其他一般董事,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药业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不能免除其责任,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减轻对其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二、对胡、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x万元罚款;

三、对徐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四、对徐、韩、方、方、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万元罚款。

五、对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x年xx月xx日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种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诉讼请求: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4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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