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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加强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04 11:39: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关于加强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2023年关于加强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 监督的实施意见

 各市管企业:为加强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全过程监 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 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市管 企业混改关键环节和监督重点,落实有关各方监督责任,推进企 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等外部监督力量的统筹衔接,打 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混改全过程监 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改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过程管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 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混改全过程管控,揭示 问题,纠正偏差,确保依法依规进行。 

2.坚持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由混改行为决策审批主体负责对混改关键环节、重要事项进 行监督,落实监督主体责任。 

3.坚持各司其职,有效协同。发挥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作用, 立足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相关单位监督责任,推动各类监督有 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二、明确监督重点 

(一)方案制定环节 1.混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混改企业 实际。是否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必要前提。2.混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操作性强,是否符合企业 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是否经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3.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引进方式、定价 办法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涉及员工企业混改关键环节和监督重点,落实有关各方监督责任,推进企 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等外部监督力量的统筹衔接,打 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混改全过程监 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改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过程管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 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混改全过程管控,揭示 问题,纠正偏差,确保依法依规进行。 

2.坚持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由混改行为决策审批主体负责对混改关键环节、重要事项进 行监督,落实监督主体责任。 

3.坚持各司其职,有效协同。发挥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作用, 立足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相关单位监督责任,推动各类监督有 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二、明确监督重点 

(一)方案制定环节 

1.混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混改企业 实际。是否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必要前提。 

2.混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操作性强,是否符合企业 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是否经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引进方式、定价 办法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涉及员工持股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是否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国有权益保障措施 是否健全。职工安置方案(如涉及)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审议通过。 

(二)决策审批环节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 

2.决策时是否充分研究、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一事一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 

3.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和 信息披露。 

4.经内部决策后,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要件报批。 

(三)清产核资环节 

1.是否按照规定选聘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清产核资 基准日是否与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一致;
是否将 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企业及其全部权属企业纳入了清产核资工 作范围。

2.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清产核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计程序,并出具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3.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合规;
清产核资 结果是否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批准;
涉及影 响资产价值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损失,是否由决定或批准单位认可并落实责任;
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依据是否 充分。

(四)审计评估环节 

1.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聘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准日是 否与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一致;
财务审计工作范 围是否全面,审计期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内容是否全面完 整,审计报告是否为标准审计报告。 

2.审计、评估结果是否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核,并按照管理 权限报经审核、核准或备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3.审计、评估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关注事项予以充分 关注。

4.是否按照国有企业审计评估有关规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基 准日至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五)产权交易环节 

1.混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的,是否按规定进 场公开交易。 

2.定价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转让程序是否规范;
信息公告披 露方式和披露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交易对方是否通过公开公平的 竞价方式遴选确定,交易价款或出资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支 付,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 产权交割、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等,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双方是否履行混改合同及相关承诺。批准单位认可并落实责任;
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依据是否 充分。

(四)审计评估环节 

1.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聘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准日是 否与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一致;
财务审计工作范 围是否全面,审计期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内容是否全面完 整,审计报告是否为标准审计报告。 

2.审计、评估结果是否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核,并按照管理 权限报经审核、核准或备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3.审计、评估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关注事项予以充分 关注。

4.是否按照国有企业审计评估有关规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基 准日至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五)产权交易环节 

1.混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的,是否按规定进 场公开交易。 

2.定价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转让程序是否规范;
信息公告披 露方式和披露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交易对方是否通过公开公平的 竞价方式遴选确定,交易价款或出资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支 付,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 产权交割、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等,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双方是否履行混改合同及相关承诺。

(六)改后管控环节 

1.混改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责任是否有效落 实。

2.是否根据混改企业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经 理层、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3.是否加强对国有股权董事的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股 权董事行权履职是否体现出资人意志。财务审计监督是否规范有 效。

三、落实监督责任 

(一)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1.市管一级企业要落实权属企业混改监督主体责任,制定和 完善权属企业混改的监管制度,指导监督权属企业规范操作,必 要时请法律顾问机构参与。 

2.市管一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应严格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可研报告、混 改方案、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改后管控等事项进行 充分研究审议。 

3.市管一级企业集团层面的混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 要统筹混改全过程监督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混改环节的监 督责任。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好监督职 责。如发现前一环节存在问题和偏差的,不得展开本环节工作, 并及时提醒纠正或报告。

4.市管一级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机构,应将权属 企业混改作为监督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混改后非国有控股 的,须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切实加强出资人监督 

1.市国资委混改工作职能科室负责加强事前制度规范,组织 指导和监督协调市管一级企业混改;
组织实施市管企业混改后评 价工作。

2.市国资委其他相关职能科室按职责权限负责加强对清产 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重点环节的业务监督,对混改企业 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工作的监督。 

3.市国资委监督稽查职能科室负责受理各方面移交的混改 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 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组织对混改共性问题的专项核查。 

4.市国资委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市 管一级企业或混改后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重要子企业混改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三)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监督权利 1.市管企业混改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 职工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2.市管企业混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规定进行公 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3.市管企业混改有关信息按规定需要公开披露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络、媒体等进行披露,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一)强化监督协同 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切实发挥混改过程监督管控 作用。市管企业内部各监督主体在过程审核中发现问题和偏差 的,要及时纠正提醒;
涉及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 以及收到审计等外部监督部门机构移交或社会监督反映的企业 混改问题和偏差,通过向企业印发提示函或整改意见等及时纠正 提醒。

(二)加强整改联动 市国资委将混改工作纳入委党委监督重点,对审计、巡视巡 察等各类监督中发现的企业混改存在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移交 市管企业落实整改并加强整改督导。市管企业对提示函要求或移 交整改的问题,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 企业混改因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市国资委、市管一级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查办或督办并进行责 任追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纪检监察机构。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 机关或司法机关。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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