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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县乡换届条例讲稿

发布时间:2024-03-06 09:13: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县乡换届条例讲稿,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县乡换届条例讲稿

县乡换届条例讲稿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去年,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进一步作出规范,为做好新时代党内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有关安排,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省市县乡将自下而上进行换届选举。大家都是具体负责党代会组织和选举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确保党代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提出一些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两个《条例》的总体要求

两个条例在“总则”一章中都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等,需要大家重点学习把握。

(一)适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总而言之,地方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就这次换届任务来说,市县党委换届要遵照地方组织选举条例,乡镇党委换届要遵照基层组织选举条例。

(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在总则第一条中,两个条例都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在选举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一重要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两个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比如,在代表选举方面,要求党组织要对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确认资格等进行全程审核把关;
在委员会产生方面,要求提出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在呈报审批方面,要求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2.体现选举人意志

两个条例都明确要求,“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还明确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既保障了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对一些受处分的党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增加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中止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情形,也便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把握。

3.差额选举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实行差额选举,但对代表、委员差额比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仅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对实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惯例,我们一般参照地方党委换届的做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实行等额选举。

4.按期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又对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具体规定,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说关于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中央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但从日常掌握的情况看,还是有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任期规定。我们通过专项排查,2018年对58个未按期换届的副厅级以上基层党组织发放了提醒函,2020年又对53个基层党组织发放了提醒函,督促和指导他们做好选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按期换届的问题。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关于建立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督促提醒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两个条例对延期或提前换届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基层选举条例为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同的是,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提出“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较以往增加了“提前”字样,也就是对提前换届的时间也进行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则是延续了以往的表述,即“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提前多长时间没有明确。我考虑这样表述,是因为地方党委换届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下而上集中进行的,不明确提前换届的时间,主要是为以后的工作留有余地。

(三)选举的会议形式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组织则有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两种形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虽然不到500名,但为确保参会人数能够符合要求、会议更好组织,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我想和大家明确一下,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就说一般都要召开党员大会,只有在“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这样规定主要是让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党员能够直接参与换届选举这一党内的重要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接受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也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应有之义。所以,大家在审批基层党组织换届时,还是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审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的产生

两个条例第二章都对代表的产生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条件、名额分配等相关内容,下午雪冰处长将进行详细介绍,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方面问题。

(一)代表构成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要保证各方面类别的代表名额,突出代表的广泛性。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省级党代会代表的构成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次集中换届中央又明确提出,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的“市级一般少于30%,县级一般不少于40%”。从上次换届情况看,我省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市级达到了35%,县级达到了45%,可以说这次换届的要求较上届有所降低。但这次换届要求“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我们所说的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指的不低于上次呈报的第一次请示中的比例,这一点大家要注意把握。

在审查代表资格中,大家要注意严把身份关,建立人选资格联审机制,准确认定代表身份,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问题,特别是坚决防止领导干部顶着生产和工作一线“帽子”当选代表的问题。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上次省党代会代表身份界定的要求,供大家在工作中参照。

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省属企业(包括拥有集团公司主要资产的股份公司)及其二级公司领导人员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
高等院校领导人员;
金融单位省、市分行领导人员。生产和工作一线党员主要是指: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和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党员;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干部,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干部;
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科级及以下干部;
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省和市属企业和金融单位省、市分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我再介绍一下生产和工作一线中,其他类别代表身份的界定要求。工人党员主要是指:各类企业和金融单位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和营业员、服务员等;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
从事各类生产、服务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党员主要是指: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和从事农村工作的非公务员,包括村干部;
乡村教师、乡村医师和广播员、放映员等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职务,同时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党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不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这些规定,大家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

(二)关于领导同志派选

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以下人员:①党委常委;
②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县(市、区)长;
③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
④政协党员正副主席;
⑤法院党员院长;
⑥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派选的程序一般为:①综合考虑领导同志有关情况,提出派选地方或单位的初步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②通知各有关选举单位,并提供有关领导的简历;
③掌握各有关选举单位开会选举的时间,事先报告有关领导;
④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单位向领导同志报告选举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乡镇党委委员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三、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这次修订,两个条例在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面修改的内容不多,在这里我主要介绍几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关于候补委员的构成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比如,十二届省委委员85人,候补委员15人,候补委员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也就是100人)的15%。大家在设置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的时候,要注意把握这一构成比例要求。

(二)关于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差额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把“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文字表述更加规范,而且与地方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另外,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

在执行这些比例要求的时候,大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能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不少于1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不少于20%”,可以理解为“等于或多于”10%、20%都可以。常委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二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时,确定差额比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分别不少于10%,落选的委员候选人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
另一种是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其差额比例不少于10%。应该说,这两种做法都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究竟采用哪种办法,可由市、县(市、区)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关于差额比例的计算问题

应该说差额比例的计算很简单,就是由差额人数除以应选人数,但从以往情况看,差额比例算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里大家要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计算差额比例不能搞四舍五入。比如,党委委员应选31人,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10%的要求,差额数为3.1取整数则应差4人而不能“四舍五入”确定为3人,即确定35名候选人。实际差额比例为:4÷31=12.9%。如差3人,则差额比例为3÷31=9.7%,不符合要求。二是委员、候补委员的差额比例应按选举方式来计算,如采取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一张选票、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则差额比例应按委员、候补委员应选总人数来确定,即差额人数除以委员、候补委员应选总人数;
如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则差额比例应分别计算。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会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党龄如何把握?我们认为,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的党龄要求按此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其他行业领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在酝酿提名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党龄要求。另外,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实际工作中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五)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出缺增补方式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增加了“一般”二字。按照中组部答复,增加“一般”二字不是意味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可以直接任命,而是如果个别委员出缺,在不影响班子发挥作用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可以不一一补选,但如果委员出缺的比较多、已经影响正常运转的,那就要必须按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了。

我们了解到,有一些基层党组织委员出缺了,有的地方党委就直接进行任命了,这是违背党章和条例精神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一点中直单位把握得还是比较好的,几乎每两年左右,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等都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委员,这个才是规范的,因此在这方面大家要严格把握。关于条例提出的“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一般按照书记、副书记和常委掌握。另外,按照中组部答复,乡镇党委委员不同于地方党委委员,也是乡镇党组织负责人(可以直接任命)。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派时,可同时任免其党委委员职务。

四、选举的实施

选举的实施是党内选举的核心环节,也是保证换届能否顺利完成的重点所在,大家需要重点学习把握。

(一)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这次修订,增加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这次修订把“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修改为“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意味着正好达到“五分之四”也符合要求。

在基层党组织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往往存在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参会党员人数达不到“五分之四”,无法召开会议。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8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被停止党籍的;
④在留党察看期间的;
⑤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⑥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⑦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⑧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以上8种情况较以往5种情况,规定更加具体,实施性操作性更强,也有利于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在设计党员大会日程时,要注意增加一项日程,即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名单。

(二)监票人、计票人设置原则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两委一次全会的选举,都必须设置监票人。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全会选举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两委一次全会的选举,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秘书长或者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者不是候选的党员中指定。

(三)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简便易行,既不用考虑排序问题,也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的规定,是考虑到党内选举的特殊性,经实践证明也是比较适当的。

(四)关于投弃权票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

两个条例均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时投弃权票,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对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做法是把弃权与反对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
另一种做法是把弃权票看作是对某一票(或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选票有效。目前这两种做法都可以,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掌握,但必须在选举办法中明确,经多数选举人通过后执行。

(五)关于委托他人代写选票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在党内选举中,参加选举的党员、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述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候选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要注意的是,只有参加选举的才可以委托他人,缺席的不可以进行委托。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六)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

两个条例均规定:“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基层选举条例为“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实际工作中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党内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发出的选票要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不相等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纠正;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不正常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七)确认选票是否有效的原则

两个条例均规定:“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实际工作中确认选票是否有效,主要看选票的填写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的基本形式

党章规定,选举时“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在第三十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也是默认了两种选举形式。对于应当采取哪种形式,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把握。但从实践上看,我省各地方党委普遍都采取先差额预选再等额正式选举的形式。

(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工作实践看,地方党委选举采取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作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方式比较好。简单地说,按此种方法,差下去的人相对较少。下面我举例说明:

比如,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是100人,其中委员85人,候补委员15人。如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则应提出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110人(差额10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取前85名为委员,再取15名候补委员,其他10人落选。这种选举方式的好处是,简便,快捷,比较好操作。不足是,对实现上级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方面有一定的风险。同时,提出的候选人比较多,常委候选人当选委员的概率相对小一些,被差掉的机率相对较大。常委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需超过25个人(15个候补委员、10个差),才能够有资格参加常委的选举,增加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但如果采取分两次差额选举的办法,提出委员候选人94名,应选85名,差额9名;
提出候补委员候选人8名,加上委员候选人落选的9名,共17名,应选15名,差额2名。总共提出候选人102名(差额只有2人)。预选时,先进行委员的预选,委员候选人落选的,列入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采取这种办法,差额人数少,而且常委候选人当选的概率比较大。在94名委员候选人中,常委候选人只要得票超过9个人(前一种方式需要超过25人),就可以作为委员候选人。相比之下,这种办法更有利于实现上级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不足是,操作起来相对复杂一些,组织工作量比较大。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有利于确保地方党委换届选举结果,也被地方党委广泛采用。

(十)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十一)差额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理解上述规定,重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这句话上。这句话的意思是说,预选后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主席团一般应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完全按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即预选后可以进行微调,这也是为什么大家普遍选择先差额预选再等额正式选举的主要原因之一。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微调”,这是考虑到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原则上都获得了作为正式候选人的资格;
在选举中确实存在有代表性较强的同志得票与其他同志相差无几的情况。允许“微调”,可以使代表或委员会委员的构成更加合理,有利于工作。执行这一规定,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预选和正式选举都是选举,都必须严格按选举规则办事。只有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才能被列为正式候选人。二是在一般情况下,确定正式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为序;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般为确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当选委员),大会主席团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党组织的意图,在不违背选举人意志的基础上作适当的“微调”。同时要切实做好选举人和有关被选举人的思想工作。三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这种“微调”,仅在内部掌握,不宜公开宣传。

预选两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出现需要“微调”的情况应这样把握:预选后,如果党委常委人选虽然得票超过半数,但在委员或代表中落选,而且得票与最后一名当选者接近(最好相差1至2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适当“微调”。进行“微调”时,应召开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同意后,由各代表团团长分别做好本团代表思想工作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由大会主席团表决确定。向代表解释两点:一是得票过半数的原则上都获得了作正式候选人的资格,“微调”的目的主要从委员(代表)构成和工作需要考虑。二是这样做是符合中央精神的,也符合中组部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微调”只适用于地方组织,基层党组织不能进行“微调”,而且是否要进行预选,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

(十二)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中进行正式选举时,确定当选人的原则与地方组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基层组织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三)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其中,这次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修订,将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改为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对当选的要求更加严格,请大家注意掌握。

2、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一律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是第一次选举的补充。因为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了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已经取得了当选资格,只是由于应选名额所限,才进行重新投票的,所以,不必再要求得赞成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只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3、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进行重新选举的方法是,由大会主席团从落选的预选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仍按不少于10%(乡镇是20%)的差额比例重新确定预选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1人,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并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不足名额可以空缺。这些情况虽然基本不可能会出现,但是大家在制定选举办法时要考虑到这种极端情况,并做好相关预案。

(十四)当选人名单的排列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就讲这些,会后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继续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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